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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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制度是“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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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国两制制度下,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故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无需、也不能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