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会在台湾之全面选举与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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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会全面改选是指1990年代发生在台湾的政治改革,终止了自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40余年从未全面改选过的中央民意代表(国会议员)所组成的“万年国会”[1];并以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即台湾、澎湖、金门与马祖等岛屿)为范围进行中央民意代表定期改选。
1949年12月中华民国政府因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而播迁来台后,其于1947年至1948年间依照《中华民国宪法》选出之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第一届立法委员、第一届监察委员等中央民意代表亦随之来台。中华民国政府坚持其代表全中国之“法统”,但又因政府迁台后实际控制领土缩小以及两岸分治局势的持久化,使多数中央民意代表之选区无法办理改选。政府乃决定暂时不办理改选,国会由原有代表及其递补人持续延任、长期担任国会议员的方式运作,型成任期长达40余年的“万年国会”现象。
1990年经过台湾的民主运动团体长期持续抗争后,中华民国在时任总统李登辉的主导下进行台湾民主化的政治改革。1991年4月,李登辉总统召集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废止造成“万年国会”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宪法第一次增修)。《增修条文》中含有以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即台湾、澎湖、金门与马祖等岛屿)为范围进行第二届中央民意代表选举之相关条文。1991年5月1日《宪法增修条文》公布后,于1991年12月21日举行了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1991年底,在任超过43年的资深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第一届立法委员、第一届监察委员全数优待退休,“万年国会”正式终结。另外,1992年12月19日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自此中华民国国会完全由台湾人选举选出,中华民国国会在台湾定期改选成为常态,为台湾民主政治体制的一部分。
这次与之后的国会选举不但让中华民国的中央民意代表拥有更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也象征中华民国迈向民主国家、在政治层面落实台湾本土化。直接民选的总统及国会、2000年及2008年及2016年的政党轮替与和平转移政权更是中华民国在台湾主权独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会开放进步、政府依法行政、全民监督政府施政与公仆表现的重要象征与方式。[2][3][4][5][6]
目前,监察院已不再由省市议会选出,而是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国民大会也停止运作,其原有的职权亦全数转移至立法院或由人民直接行使。立法院成为一院制国会,立法委员选举成为唯一的国会议员选举,法规中之正式名称为“中央公职人员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