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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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指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各届为建立共和立宪制的政体而提出的各种宪法草案。自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后,于1913年(民国二年)10月31日完成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天坛宪草》开始,直至1946年(民国35年)4月成形的《政协宪草》为止,曾有多部宪草被提出。中华民国之制宪历程因政府更迭而延宕许久,但是其中曾有两次草案经通过成为正式宪法。
- 1923年(民国12年)《中华民国宪法》,由北洋政府第一届国会组织“宪法会议”通过,但于次年被推翻。
- 1947年(民国36年)《中华民国宪法》,由国民政府组织“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于两年后因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于中国大陆失效。该部宪法至今依然在中华民国政府实际控制的“自由地区”(包含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岛屿)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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