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党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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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党列表包含中国大陆时期与台湾时期两个阶段的中华民国政党分布。现存政党除少数于海外成立运作,大多数皆位于台湾地区。戒严期间除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外,仅有民社党与青年党两个不具备执政能力的政党合法存在;直到1987年7月15日台湾省戒严令解除,并于1989年正式解除党禁后,政党始可合法登记。
2008年6月20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44号解释宣告《人民团体法》第2条、第53条有关人民团体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等相关规定,使主管机关于许可设立人民团体以前,得就人民“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之政治上言论之内容而为审查,并作为不予许可设立人民团体之理由,显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与宪法保障人民结社自由与言论自由之意旨不符,于此范围内,自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亦于其后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的“人民团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院会通过删除这项规定,并由总统于2011年6月公布,以符宪法精神[文献 1]。
2017年11月1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政党法》规范政党相关事务[文献 2]。
2017年12月6日,《政党法》公布,明确订定政党设立程序、内部运作民主原则及会计公开制度等规范,并赋予政党从事公共事务应遵循之原则,例如应可公平使用公共场所、大众传播媒体及其他公共给付,不得经营或投资营利事业,不得购置供办公使用目的之外的不动产等[文献 3]。根据《政党法》第27条,政党有参加选举的义务,连续4年未参加公职选举、连续4年未召开党员大会,应废止其备案。根据《政党法》第23条,政党不得经营投资营利事业党产;根据《政党法》第19条,党费、政治献金、政党补助金及政党出版品收入是政党的合法收入来源。根据《政党法》第21条,政党每年5月须经会计师签核申报前一年度财务状况决算表。
目前,中华民国共有现存党派92个,自行解散80个、撤销备案2个、废止备案215个[文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