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立法院
1948-1992年立法院屆期;通稱「萬年國會」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第1届立法院是中华民国行宪后的首届立法院,由全国50个省市及地方选出。该届立法委员任期原应自1948年5月起至1951年5月止,但因国府迁台,中华民国政府为维持其法统,该届立法委员在无法源依据的情形下继续行使职权,经释字第31号解释事后追认,嗣又依《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举行了6次增额补选,直到1991年修宪后,才终于在1993年正式解散,故又被谑称为“万年国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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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第1届立法院, 概览 ...
第1届立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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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 |||
管辖 | 中华民国 | ||
任期 | 1948年5月17日 (1948-05-17)-1993年1月31日 (1993-01-31) | ||
选举 | 194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 | ||
政府 | 中国国民党 | ||
在野党 | |||
基本资讯 | |||
院长 | |||
副院长 | |||
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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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届立法院任期长达近半世纪,经历90个正常会期及2次的临时会,共有10任的立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