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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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英语:Derivative work),又称再创作、衍生创作或二创,产生的作品称为二次创作物(或再创作物、衍生创作物)。二次创作常指戏仿以及同人文化中的再创作,但由于其并非版权法上的常用概念,其实质涵盖范围难以确定[1],有人认为其还包括翻译、改编等各种对已存在着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进行的改作,这与版权法上的衍生作品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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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二次创作包括了仿作、改编、引用并加以发挥等创作模式。二次创作并不是把别人的作品剽窃过来,当成是自己的;相反,二次创作是明显地以某作品/项目/角色为基调来改编、仿作或加以发展,它的引用及改变意味是很明显的。
然而,二次创作在法律上仍然有可能侵犯他人版权。不过相关的法律是否合理,或原作者与版权持有人或版权管理机构的不同看法,目前仍在争议之中。
置身在后现代脉络中的今天,基于资讯爆炸后,造成人们对过去资讯、系统的瓦解,这促成了不论是商业作品,还是同人、自主的作品,都充满了二次创作的局面。二次创作的媒体,可以是动漫画、话剧、舞台剧、Cosplay、电影、电视节目、小说等许多不同媒体;翻译各国影片、图片皆是属于二次创作,翻译二次创作之翻译,乃是属于二次创作。
此外,二次创作并非都是由粉丝自行进行的创作,亦有由官方授权发售的二次创作作品(典型的例子为各种由官方授权出版的神奇宝贝漫画延伸作品),通常这类作品不会被特别强调是二次创作,但就概念上他们也符合二次创作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