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宣言(英文: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亦称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英文:Geneva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一份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宣言,由Eglantyne Jebb起草,于1924年被国际联盟采用,并于1950年被联合国批准。现宣言及其扩展形式已经成为联合国的标准条约,联合国也于1989年制定《儿童权利公约》。
宣言内容
1924年被国际联盟采用的宣言大致内容如下[1]:
- 必须采取能使儿童获得物质和精神上正常发展所必需的手段;
- 饥饿的孩子必须吃饱;生病的孩子必须得到护理;落后的孩子必须得到帮助;必须收回违法儿童;孤儿和流浪儿必须得到庇护和救助;
- 在遇到困难时,孩子必须是第一个获得救济的人;
- 必须使儿童有能力谋生,必须保护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的剥削;
- 必须培养孩子的意识,即他的才能必须致力于为同胞服务。
该宣言由英国人权活动家 Eglantyne Jebb 起草,他和他的姐姐在1919年创立救助儿童会。在红十字会的支持之下,1920年,国际救助儿童会联盟成立,联盟在1923年通过上文为《儿童权利宣言》,1924年被国际联盟所批准采用,其名为《国际儿童权利宪章》。[2][3]国际联盟在1934年重申该宪章,许多国家政府将宪章纳入本地法案。在法国,许多学校被要求展示宪章。[4]
联合国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鉴于二战期间儿童的权利受到更广泛的剥夺,联合国于1946年通过该条约的扩展版,1948年该条约扩展工作完成,扩展后内容大致如下:
- 必须超越种族、国籍或信仰的所有考虑以保护儿童。
- 照顾孩子时必须充分尊重其家庭,并把儿童及其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 必须为儿童在物质、道德和精神上的正常发展提供必要的手段。
- 饥饿的孩子要吃饱,生病的孩子要照顾,身心有障碍的孩子要帮助,违反法律、心灵不良的孩子要接受再教育,孤儿和流浪的人要得到庇护,得救。
- 在遇险时,孩子必须是第一个获得救济的人。
- 儿童必须享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计划提供的全部福利,必须接受培训,使其能够在适当的时候谋生,并且必须受到保护,免受各种形式的剥削。
- 必须培养孩子的意识,即必须将其才能用于为同胞服务。
1959年12月10日,为了适应国际需求,联合国再在上文的基础上通过更新版的《儿童权利宣言》,由七条原则改为十条原则。12月10日也因此成为许多国家的儿童节。
另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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