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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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是行政院新闻局在陈水扁政府时代所制定的一个中华民国法规命令,该办法是《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子法。新闻局声称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保护儿童和青少年,而达到目的之主要手段是对各类出版品加以分级。依照该法,出版品应分为普通级与限制级(但新闻纸不在此限),限制级出版品应一律加以标示、分区陈列、并不得贩卖予十八岁以下之人。有不少反对团体认为,此办法的手段无法达到目的,甚至因为侵害言论自由权利的手段不当,而有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所揭示的比例原则之虞;但家长团体、教育团体、儿童福利团体等组织则对此大表欢迎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