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市
行政級別為副省級的城市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是指为加快部分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辐射作用,将城市党政机关行政级别确定为副省部级的一种特殊的省辖地级市[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机构编制术语[2]。副省级市是一个行政管理概念而非行政区划概念,15个副省级市在民政部行政区划登记中均列为地级行政区(地级市)[3]。1994年2月25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原属计划单列市的8个省会城市不再列为计划单列市,16个市(包括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的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在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后,当前的副省级市共有15个。
Quick Facts 副省级市, 分类 ...
副省级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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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副省级城市 | |
分类 | 地级市 |
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创建法源 | 中编〔1994〕1号、中编发〔1995〕5号、人发〔1996〕86号文件 |
创建时间 | 1994年2月25日[1] |
数量 | 15个(1997) |
应用范围 | 省、自治区 |
本级政府 | 副省级市人民政府 |
上级 | 省、自治区 |
下级 | 县级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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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级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等规定,其市直机关、市辖区的行政级别比照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市级机关正职公务员为副省部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市级机关副职公务员为正地厅级,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公务员为“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俗称“正局副厅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公务员为“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副职”(俗称“副局正处级”)[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