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自治州
既辖地级行政区、又辖县级行政区的自治州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副省级自治州”,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类特殊的自治州的俗称。此类自治州同时管辖县级行政区和地级行政区。1956年至1958年期间,广西省桂西僮族自治州曾一度明确为副省级自治州,直接管辖16个县级行政区,同时管辖地级百色专区、宜山专区。
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是现存唯一既辖地区、又辖县市的自治州[注 1],历史上曾明确为行署区级自治州[1][2]。但1987年《伊犁州人大和人委组织条例》废止及1988年行署区全面取消后,该州行政级别问题失去法规层面依据。目前,伊犁州官方对行政级别的回应为该州属于副省级建制[3]。但该州州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按正地厅级配置,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按副地厅级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