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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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权是一种政治理论,由孙中山于三民主义中提出,是人民四种政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一,于《中华民国宪法》中保障的人民固有权利。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通过后由政府执行,概念来自于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议与提案。在孙中山原始演讲中,并没有清楚解释创制权实际上应该怎么运作[1],在中华民国法律中只有《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明确使用创制权,但由于《宪法》中有关国民大会章条文已停止适用,因此现行尚没有以创制权而产生的条文。
中华民国宪法中所称的创制权,源自三民主义。但是它的内涵在制宪过程中,已经经过讨论与折衷,与西方所谓的倡议较为接近,与三民主义中的创制不尽相同。因此台湾政治学者,许多都认为创制权与倡议权是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