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類型之一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区是中华民国的行政区划类型之一,为直辖市及市(前身为“省辖市”)下辖的行政区。其层级与县下辖的乡、镇及县辖市相同,但并不具地方自治团体身份;其衍生变体——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为例外,其于2014年12月25日改制为地方自治团体、具有公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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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及市的区长,一般由所属之直辖市或市的市长指派,仅设置“区公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为直辖市/市政府之派出机关),不设“区民代表会”之类的立法机关;作为例外的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于2014年12月25日改制为地方自治团体后,由区民选举区长,并设置区民代表会,由区民选举区民代表会代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