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概述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提示:此条目页的主题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行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构成。由于香港、澳门《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存在独立的司法机关终审权,此体制只适用于中国内地。在党领导一切的思想下,中国共产党的政法委员会主管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事实上受其指导[1]。
提示:此条目页的主题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行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构成。由于香港、澳门《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存在独立的司法机关终审权,此体制只适用于中国内地。在党领导一切的思想下,中国共产党的政法委员会主管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事实上受其指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