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和解是一种契约。《民法 (中华民国)》第736条规定,“称和解者,谓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之契约。” 本条目存在以下问题,请协助改善本条目或在讨论页针对议题发表看法。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7年10月15日)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7年10月15日) 若纷争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于法官面前达成和解,这种和解并且会发生程序法上之效力,即终结诉讼,且和解之内容将具有与法院之确定判决同样之效力。
和解是一种契约。《民法 (中华民国)》第736条规定,“称和解者,谓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之契约。” 本条目存在以下问题,请协助改善本条目或在讨论页针对议题发表看法。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7年10月15日)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7年10月15日) 若纷争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于法官面前达成和解,这种和解并且会发生程序法上之效力,即终结诉讼,且和解之内容将具有与法院之确定判决同样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