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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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简称:地制法),为中华民国之一部实体法,主要依据《中华民国宪法》[注 1]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注 2]授予地方政府自治权限,规范地方自治事项、权利义务、政府组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关系、各级地方政府间之关系等事宜。
Quick Facts 地方制度法 Local Government Act, 别名 ...
地方制度法 Local Government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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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别名 | 地制法[1] |
施行日期 | 1999年1月25日 |
修正次数 | 14 |
最新修正 | 2022年5月25日 |
法规类别 | |
母法 |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
类 | 行政 |
部 | 内政部 |
目 | 民政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地方制度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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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讯 | |
相关法规 | 省政府组织法(废止)、县组织法(废止)、市组织法(废止)、蒙古盟部旗组织法(废止)、省县自治法(废止)、直辖市自治法(废止) |
备注 | 该法之草案共计六案,且草案名称不尽相同,故于各版本及其对应提案人、提案日期后注记上标数字,以便对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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