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权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外交豁免权(英语:Diplomatic immunity[1],法语:L'immunité diplomatique[2]),又称外交特权[3],是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其性质为绝对的,故为绝对豁免权。[4] 豁免权以广义区分,分为绝对豁免权和功能性豁免权。196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习惯法整编成设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
外交豁免权(英语:Diplomatic immunity[1],法语:L'immunité diplomatique[2]),又称外交特权[3],是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其性质为绝对的,故为绝对豁免权。[4] 豁免权以广义区分,分为绝对豁免权和功能性豁免权。196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习惯法整编成设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