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法律)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提示:此条目页的主题不是序、引言或弁言。 关于“法例”一词的其他含义,请见“法律”。引言,又称导言、序言、法例,指法律适用的通例,亦即法律适用上的一般原理原则。[1]法例通常会编列在成文法典的开头,有将序言、引言自成一章者,亦有在首个章节者。 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法例安排于如下的位置:[2] 瑞士:引言(Einleitung) 奥地利:引言 意大利:序编 澳门:第一编第一章 中华民国:总则编第一章 德国、法国的民法典,则不设法例。台湾法律学者郑冠宇认为,法国民法典序编的条文,有类似于法例的功能。[2]
提示:此条目页的主题不是序、引言或弁言。 关于“法例”一词的其他含义,请见“法律”。引言,又称导言、序言、法例,指法律适用的通例,亦即法律适用上的一般原理原则。[1]法例通常会编列在成文法典的开头,有将序言、引言自成一章者,亦有在首个章节者。 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法例安排于如下的位置:[2] 瑞士:引言(Einleitung) 奥地利:引言 意大利:序编 澳门:第一编第一章 中华民国:总则编第一章 德国、法国的民法典,则不设法例。台湾法律学者郑冠宇认为,法国民法典序编的条文,有类似于法例的功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