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奚若(1889年10月16日—1973年7月18日),字熙若,陕西大荔县朝邑镇人。中国政治学家,无党派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任教育部部长。
张奚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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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部长(第2任) | |
任期 1952年11月-1954年9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第1任) | |
任期 1954年9月-1958年2月 |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字 | 熙若 |
出生 | 1889年10月16日 大清陕西省大荔县朝邑镇 |
逝世 | 1973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 (83岁)
籍贯 | 陕西朝邑县 |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政党 | 无党籍 |
其他政党 | 中国同盟会 |
儿女 | 张文朴 |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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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早年加入同盟会,参加过辛亥革命。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习,获政治学硕士学位。
回国历任中华民国教育部国际出版物交换局局长、高等教育处处长,国立中央大学(1949年更名为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西南联大等教授职位。
1949年6月,任新成立的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开展大学改革。1949年12月,任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会长。
1949年,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预备会,当选为新政协筹备委员会常委会会员。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提议者之一,他认为“人民共和国”已经说明国体,表达了人民民主;他也坚持以法国国歌《马赛曲》为例,认为《义勇军进行曲》歌词具有特定时代意义,应当保留原歌词以警示人们“居安思危”[1]。
1952年11月至1958年2月,出任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
1957年5月15日,他对毛泽东提出了评价:“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否定过去,迷信将来”。1958年1月28日第十四次最高国务会议上毛曾引用他的说法,虽然不满意,但又认为“张奚若是个好人”。
1966年8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周恩来根据毛泽东关于对章士钊“应当予以保护”的批示借题发挥,制定了大范围的保护名单,张奚若名列其中,被点名保护,后在1973年因年老和自然原因逝世。[2]
张奚若发表过《社约论考》、《主权论》、《法国人权宣言的来源问题》、《卢梭与人权》、《自然法则之演进》等文章。
子张文朴,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大使[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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