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委任制度香港政治制度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香港政治委任制度是香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是指香港特区政府的高级官员,包括司长、各决策局局长、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及其政治助理的政治委任制度。[1]其中司长及局长,如同其他主要官员(包括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审计署署长及廉政专员)须由行政长官提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任免。 此条目体裁或许更宜作散文而非列表。 (2018年7月1日)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8年7月1日)
香港政治委任制度是香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是指香港特区政府的高级官员,包括司长、各决策局局长、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及其政治助理的政治委任制度。[1]其中司长及局长,如同其他主要官员(包括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审计署署长及廉政专员)须由行政长官提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任免。 此条目体裁或许更宜作散文而非列表。 (2018年7月1日)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