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Quick Facts 主要领导, 庭长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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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庭长何 莉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机构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电话号码+86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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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办公。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厅、督导处、编纂处等单位。按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研究室、督导室、顾问室、办公厅等单位。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最高人民法院受冲击,机构趋于瘫痪。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厅等业务、行政单位逐步恢复。到1983年,设立了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研究室、办公厅、人事厅、司法行政厅[1]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发布,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有刑事审判第一庭,职能是[2]

  1.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 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3. 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4. 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核案件。
  5. 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6. 审查死刑备案材料。
  7. 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8. 指导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2]

2005年6月13日,增设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五庭,并调整了各刑事审判庭的分工[1]

职能

目前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负责所辖地区普通刑事案件的复核及有关审判指导工作。”[3]

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的地区是: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负责的专项是: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类犯罪、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4]

历任庭长、副庭长

刑事审判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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