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条例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校本条例是香港立法会于2004年7月通过的《2004年教育(修订)条例》内的一项教育统筹局政策。政策规定全港中学及小学,必须在2010年前成立向政府注册的法团校董会,并加入由选举产生的家长、教师及校友代表。办学团体代表,将减至占校董会总人数的6成,学校亦必须列明法团校董会的权力和责任。[1][2][3]
校本条例是香港立法会于2004年7月通过的《2004年教育(修订)条例》内的一项教育统筹局政策。政策规定全港中学及小学,必须在2010年前成立向政府注册的法团校董会,并加入由选举产生的家长、教师及校友代表。办学团体代表,将减至占校董会总人数的6成,学校亦必须列明法团校董会的权力和责任。[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