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民族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基层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属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即行政地位与“乡”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因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乡”的办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具体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截至2007年,中国大陆共有民族乡1,093个,除山西省、陕西省、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上海市未设立民族乡以外,其余26个省级行政区均设有民族乡。民族乡最多省级行政区的为贵州省、云南省,分别达到192和140个;其次为四川省和湖南省,分别达到83和83个[1]。
民族苏木,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区划级别与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县辖区相同,属乡级行政区。现仅有一个,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的鄂温克民族苏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