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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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高等法院(法语:Parlement)是法国旧制度中的省级上诉法院。1789年,法国共有13座高等法院,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巴黎高等法院。英语单词parliament便来源于法语单词Parlement,但高等法院并非立法机构。每座高等法院都有十二名乃至更多的上诉法官,而全国共有1100多名上诉法官。高等法院是司法系统中的终审法院,且在许多事务上都有巨大的权力,尤其是在税收方面。由国王颁布的敕令只有在高等法院正式认可并发布后才在各法院的司法辖区里具有法律效力。高等法院的成员被称为法袍贵族(英语:Nobles of the Robe),他们买下或继承官位,并独立于国王。
从1770年开始,法国大法官(英语:Lord Chancellor of France)勒内·尼古拉·夏尔·奥古斯坦·德·莫普便试图废除巴黎高等法院以巩固王权。但在1774年路易十五去世后,各地高等法院的权力就被路易十六恢复了。虽然高等法院是上层社会抵抗王权的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的先锋,但它们主要还是为了自己的阶级,即贵族阶级的利益工作。英国历史学家阿尔弗雷德·科贝恩(英语:Alfred Cobban)认为高等法院是法国大革命前所有改革的首要障碍,亦是法国王权最大的敌人。他总结道:
尽管巴黎高等法院在实际上不过是一个微小、自私、傲慢、贪赃枉法的寡头统治集团,但它还是将自己视为,亦被公众视为,法国宪法自由的守卫者。[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