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判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法官审判(bench trial;无陪审员审判)是仅由法官来审判,而没有陪审团来陪审之法庭审判。[1]该法律术语最适用于与简易程序罪行有关的任何行政听证会,以此为区分的审判类型。许多法律制度(欧陆法系、伊斯兰教法)对大多数或所有的案件,或者是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会使用法官审判。 在陪审团作出裁断(英语:verdict)的同时,法官在仅有法官的审判中也会做出同样的判决(英语:Trier of fact)。[2]
法官审判(bench trial;无陪审员审判)是仅由法官来审判,而没有陪审团来陪审之法庭审判。[1]该法律术语最适用于与简易程序罪行有关的任何行政听证会,以此为区分的审判类型。许多法律制度(欧陆法系、伊斯兰教法)对大多数或所有的案件,或者是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会使用法官审判。 在陪审团作出裁断(英语:verdict)的同时,法官在仅有法官的审判中也会做出同样的判决(英语:Trier of fact)。[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