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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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是1979年至1997年之间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内容涵盖范围较广,被认为“口袋罪”之一,并将其归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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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正式将该罪名取消,然后拆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7年版)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中的聚众斗殴罪(第292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另外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7条中确立了强制猥亵、传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