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级及县(市)级风景特定区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直辖市级及县(市)级风景特定区,系指按中华民国所颁布之《发展观光条例》与附属法规命令《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之规定,完成风景特定区评鉴,被评定为直辖市级及县(市)级,经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公告的风景特定区。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2年10月19日)
直辖市级及县(市)级风景特定区,系指按中华民国所颁布之《发展观光条例》与附属法规命令《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之规定,完成风景特定区评鉴,被评定为直辖市级及县(市)级,经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公告的风景特定区。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