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办高中,县市办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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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教育部于1954年8月颁布之〈减轻中小学学生课业负担实施方案〉即已明示省办高中(职),县市办初中此一原则。翌年9月,教育部在〈发展初级中等学校方案〉,含制定分年增校计划等,正式确立“省办高中,县市办初中”,规定新设之中等学校以省办高级县市办初级为原则,目的在提高初中就读率及降低学生参加初中、高中联招的竞争压力。由于当时高中、初中竞争激烈,台湾省各县市不但有省立高中附设初中部,也有县市政府自行设立的完全中学,且整体而言省校之师资、设备优于县市校,因而学生多以省立学校为首选,无法达到标准者,方选择县市立学校。台湾省教育厅有鉴于此,盼透过省专办高中职,县市专办初中职的方式,让学生不再因为学校隶属机关高低,造成学校志愿排序的升学压力。该政策先在1956学年度于试办免试升初中的新竹县实施,之后教育厅在1961学年度于台北市及台南市实行。1962年苗栗县与高雄市跟进。
但就在该政策试办期间,教育厅在地方不断要求增设高中的要求下,于1964年3月22日颁布《初级中学增设高中部暂行标准》,允许成立满三年以上、成绩足为邻近初中楷模且获地方佳评之公私立初中设高中部,理由为“为使高中教育在质的方面予以提高”。但此说法论理上颇有问题,且与“省办高中,县市办初中”政策矛盾。
而后台湾预备延长国民教育由六年变成九年,因此本政策变更为省办高中,县市办国中的政策。1967年9月4日,台湾省教育厅“府财教二字第七二四五三号令”颁布《台湾省各县市拟订九年国民教育实施计划作业要点》,调查各县市处理所辖县市立中学高中部及学生处理方式。随后在1967年12月5日,台湾省政府教育厅“府财教二字第九六二三八号令”核定《县市立中学高中班级及县市立职业学校处理办法》,陆续将省立学校初中部逐年结束,各县市立中学高中部学生移转由省立学校续办。自此台湾中等教育,国民中学由县市政府负责,高级中学由台湾省政府负责。整个方案由1967学年度起开始调整,至1969学年完成学生移转。
该政策一直持续至1990年代,随着省立学校移交教育部中部办公室管辖,加上1992年台北市将大同国中改制为完全中学,但其他县市(高雄市除外)碍于该政策未能比照办理,1995年教育部因前一年六月第七次全国教育会议之决议研拟试办完全中学,台北县率先于同年试办,比教育部预定之年份提早一年,本政策提前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