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中的权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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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宪法里,权力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宪法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分州政府均奉行权力分立,有着州政府、州议会(除内布拉斯加州的一院制州议会外,均实行两院制州议会,即州参议院和州众议院)、与州最高法院。虽然美国长期奉行权力分立,但在实际上,三权均互相操作并具有政治性质,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参议院通过任命,提名程序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