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
國際組織聯合國建立的基礎條約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联合国宪章》(英文: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联合国建立的基础条约,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联合国宪章》规定,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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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起草完成日, 签署日 ...
联合国宪章 | |
起草完成日 | 1941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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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 | 1945年6月26日 |
签署地点 |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 |
生效日 | 1945年10月24日 |
生效条件 | 得到 中国 法国 苏联 英国 美国 以及大多数成员国批准 |
缔约方 | 193个联合国会员国 |
保存处 | 联合国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联合国宪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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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的内容讨论制定于1945年4月25日开幕的旧金山会议,签署于1945年6月26日的闭幕会议。[1][2]51个创始成员国中,波兰未参加旧金山会议,但在2个月后签署了该宪章;其余50个在会议中签署了该宪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