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文化资产自然地景与纪念物类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民国文化资产自然地景与纪念物,指由中央主管机关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依《文化资产保存法》审查指定的具保育自然价值之自然区域、地形、植物及矿物。依其性质,区分为自然地景及自然纪念物。自然地景包括“自然保留区”和“地质公园”;自然纪念物包括“珍贵稀有植物”、“珍贵稀有矿物”和“特殊地形及地质现象”。(动物已由《野生动物保育法》保护)
中华民国文化资产自然地景与纪念物,指由中央主管机关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依《文化资产保存法》审查指定的具保育自然价值之自然区域、地形、植物及矿物。依其性质,区分为自然地景及自然纪念物。自然地景包括“自然保留区”和“地质公园”;自然纪念物包括“珍贵稀有植物”、“珍贵稀有矿物”和“特殊地形及地质现象”。(动物已由《野生动物保育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