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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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的司法体制中,各级各类法院是司法权的行使机构。其中上议院(House of Lords)曾经是英国最高的司法机构,上议院的议员在理论上都是法官,实际上则只有大法官和常任法官上议院议员(上诉审贵族)构成的不超过11个人有审判权。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议院不再行使最高司法权,而由英国最高法院取而代之。
2007年以前,在英国是没有司法部的。2007年5月9日,英国的宪法事务部(过去被称为大法官部)和内政部进行了合并,改制为今天的司法部,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司法政策、判决政策、假释、监狱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部分。但司法部没有对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刑事司法、法庭、监狱和假释的责任,而只有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以上事务的责任。在苏格兰,则由苏格兰事务大臣和苏格兰检察长负责。
同时,英国的检察机关通常为皇家检控署(CPS)并不与法院平行,英国中央政府设有检察总长,检察官则由内政大臣任命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