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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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方为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曾名义上设置的行政区划之一,成立于1928年;中华民国国民革命军北伐后,蒙古地方与西藏地方同为中华民国同以“地方”为名的特别行政区划,该行政区为直属中央的一级行政区,相当于省级,另比照省政府的蒙古地方行政机关则为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除此,行政院也于院内设置蒙藏委员会的直接对口部会。
Quick Facts 蒙古地方 外蒙古, 首府 ...
蒙古地方 外蒙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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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的地方 | |||||||||||
1928年-1946/2005年 | |||||||||||
首府 | 库伦 | ||||||||||
面积 | |||||||||||
• 总面积 | 1,730,000平方千米(670,000平方英里) | ||||||||||
历史 | |||||||||||
• 成立 | 1928年 | ||||||||||
• 废除 | 1946/200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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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属于 | 蒙古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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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奴 | 东胡 | ||
南匈奴 | 北匈奴 | 鲜卑 | |
鲜卑 | 丁零 | ||
柔然 | 高车 | ||
突厥汗国 | 铁勒 | ||
东突厥 | |||
薛延陀 | |||
唐朝(单于都护府·安北都护府) | |||
后突厥汗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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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朝 | 克烈 | 乃蛮 | |
蒙兀 | |||
蒙古帝国(诸汗国) | |||
元朝(岭北等处行中书省) | |||
北元与后蒙古帝国时期 | |||
鞑靼(东蒙古) | 瓦剌(西蒙古) | ||
喀尔喀 | (四卫拉特) | ||
清朝(清代蒙古·准噶尔汗国) | |||
内属蒙古·外藩蒙古(内札萨克·外札萨克) | |||
中华民国境内盟旗 (塞北四省) |
博克多蒙古国 | ||
外蒙古(地方) | |||
蒙古人民共和国 | |||
中国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 | |||
蒙古国 | |||
民族 · 文化 · 地理 · 漠南 · 漠北 | |||
泛蒙古主义 | |||
蒙古地方的制订与北洋政府的外蒙古区划相当,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从未实际控制该地区。该地区约有173万平方公里[注 1]。以面积言,蒙古地方为中华民国行政区划的第二大,仅次于新疆省,其辖下有4部2地区及116旗4牧场36佐领[注 2]等次区划。不过蒙古地方因地形关系与《中俄蒙协约》内禁止汉人移民等因素,其行政区域内人口并不多,划分初期未及200万[注 3]。
北洋皖系徐树铮于1919年任西北筹边使兼西北边防军总司令。同年10月出兵外蒙古,迫使外蒙古在1919年11月17日正式取消自治。1921年3月蒙古人民革命后,大蒙古国恢复独立。蒙古地方区划制定同时,蒙古君主哲布尊丹巴活佛突然逝世。于苏联、第三国际与蒙古人民党的支持与行动下,蒙古政府于1924年11月26日宣布废除君主立宪制,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定都库伦,改城名为乌兰巴托,以1911年作独立纪元,允许苏联红军驻军。但当时的中国、英国、美国及日本等主要国家政府皆未承认。
1946年1月5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正式接受外蒙古独立公投结果,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地位。[1][2]
1961年联合国安理会166号决议通过,蒙古加入联合国。目前与其面积几乎相同的蒙古国已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也获得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