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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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英语:standard form contract, contract of adhesion, leonine contract, take-it-or-leave-it contract, boilerplate contract)又称为附合合同[注 1][1],于台湾称作定型化契约,另有称附和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及标准合同或称盟约等,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之内容,并以此与不特定相对人订定合同,不特定相对人在订定合同时无法磋商合同之内容[2],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要约人的地位,相对人则由承诺或拒绝要约之意思表示决定是否受合同拘束。
格式合同有别于传统上以个别磋商的合同订定方式,其不变性可使合同多次使用,降低交易成本,于现今大量交易的社会,更显示了格式合同的重要性[3],然而,格式合同很可能因合同利用人与相对人的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
格式合同于不同国家常有不同的命名方式,如中华民国消费者保护法称“格式合同”[4];中华人民共和国称“格式条款”[5],也有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合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等;英国称“标准合同条款”[注 2][6];法国称“附合合同”[注 3][注 4][8][9];德国法上一般称“一般交易条款”或“普通合同条款”[注 5][3];于日本则称为“普通条款”[3];葡萄牙、澳门则称为“加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