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务员
香港政府常規僱傭關係職員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香港公务员,是香港开埠后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时期,与香港政府整体处于常规雇佣关系的雇员群体。另外,以非公务员合约聘请的政府雇员和外判下雇用的雇员,则不视为公务员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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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管理公务员事宜的规例,在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前分别载于《英皇制诰》、《殖民地规例》及《公务员事务规例》的有关条文中[1]。《殖民地规例》内属管理公务人员的行政细则条文,在1997年后大部分转载入《公务员事务规例》;剩余其他条文,由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 (四 )条发出《公务人员(管理)命令》,而令政府保留继续管理公务人员的行政权力[2]。
香港特别行政区时代的公务员体制,决策局以下的公务员须遵守政治中立的原则,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亦不受政治委任官员变动影响,这个制度的好处是可以保障政府施政稳定性和公务员士气。2021年起,所有公务员都需要签署拥护《香港基本法》的声明。
首长级公务员人数占整体公务员编制人数不足百分之一[3],开设首长级公务员常额或编外职位,需要得到立法会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通过和批准。非首长级公务员中,总薪级表第34点或以上(高级行政主任、总行政主任)至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4b点或同等薪点(高级督察至高级警司)属于高层公务员;总薪级表第10至33点或同等薪点(二级行政主任、一级行政主任)属于中层公务员;总薪级表第10点以下或同等薪点(文书助理)属于低层公务员。2002年及之前,香港公务员体系中最高职位为政务司司长(D10薪级),2003年实行主要官员问责制后降至常任秘书长(D8薪级)。现任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是杨何蓓茵。另外,香港公务员工会华员会是全香港最大的工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