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台灣處理與香港及澳門雙方關係的法規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简称《港澳关系条例》或《港澳条例》,是中华民国政府为规范香港与澳门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与香港、澳门间的各种往来而订定的条例[1][2],于香港回归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立法院通过[3],并于同年4月2日由时任总统李登辉公布[4]。同年6月,政府在相关说帖中表示,“该条例是基于大陆政策及港澳政策整体原则与务实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维持其自由经济制度与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将港澳视为有别于大陆其他地区之特别区域,以规范“九七”后台、港、澳人民间往来事务及维护双方人民的既有权益,并进而增进三者间之良性互动。[5]”
Quick Facts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Hong Kong & Macao Affairs, 别名 ...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Hong Kong & Macao Affair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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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别名 | 港澳关系条例 |
施行日期 | 1997年7月1日 |
修正次数 | 7 |
最新修正 | 2022年1月12日 |
法规类别 | |
改组前类别 | 大陆法规基本法规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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