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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军事法庭(英语:Military Court for the Trial of War Criminals),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于香港特设之军事法庭。法庭由驻港英国陆军设立,法庭设于港九新界四个地方,在1946年至1949年之间,审判约200名日军战俘在香港保卫战和香港日占时期期间对战俘和平民所犯下的战争罪行。
First - silver mine bay 1946-03
1946年2月25日,盟国最高统帅部与各同盟国政府提名,任命11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1]:50。中国、美国、英国、苏联、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印度、新西兰和菲律宾等对日相关之同盟国或领地政府共同任命法官审理。辩护一方则由日本和美国的律师组成。在本次审判中有28名大日本帝国军政要人被指控犯有55项不同的战争罪行,包括但不限于:发动侵略战争、谋杀或虐待盟军战俘以及对占领区平民实行屠杀(见南京大屠杀)等战争罪行;其中被告更不乏政府高级领导人,有日本战时总理大臣东条英机、前外务大臣东乡茂德等。最终审判庭裁定被告的45项罪名成立,除两名被告在审判期间死亡外,其余所有被告都被判定至少犯有一项罪行。判决分别从7年监禁到死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