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日語: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是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3月31日大日本帝國國會公布第六十三號法律,簡稱《六三法》。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律令制定權,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天皇裁決而立即發布。
Quick Facts 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 正式名稱 ...
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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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正式名稱 | 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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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稱、簡稱 | 六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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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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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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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實效性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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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 | 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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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 | 日治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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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 三一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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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原定期限是三年,延期至1906年才經修訂為《三一法》,但臺灣總督仍保有「律令制定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