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案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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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為國際法院曾發出過判決、諮詢意見、命令或目前仍在審的案件列表。截至2024年4月29日,共有195起案件曾交付國際法院進行審理或諮詢[1],其中有24起案件在審[2]。而截至2020年的數據顯示,國際法院已作出過135個判決,發表過28個諮詢意見[3]。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國際法院具有兩種職能:
- 依據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爭端解決職能,即處理訴訟案件)
- 對獲得正當授權的聯合國機關和有關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諮詢職能)
審理案件時適用現行的國際條約和公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以及作為輔助資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國具有最高權威的國際法學家的學說[3]。根據規定,只有國家才能成為訴訟案件當事方。法院只有在當事國接受其管轄時才有權審理有關案件,而在管轄權存疑的案件中,應由法院決定其管轄權。迄今為止,國際法院處理過的案件曾涉及陸地邊界、海洋劃界、領土主權、使用武力、違反國際人道法、干涉別國內政、外交關係、人質事件、庇護權、國籍、監護權、通行權、經濟權利等問題[3]。
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是有限的,根據規定只有聯合國成員國才有資格對另一個成員國提出訴訟。但是,某些聯合國機構能夠在法院啟動諮詢程序。目前有權請求法院發表諮詢意見的機構是聯合國的五個主要機關和聯合國系統內15個專門機構。原則上,法院發表的諮詢意見是諮詢性質的,因此對請求該意見的機構不具有約束力。但是,相關機構可以通過法律文書或規章事先規定法院的諮詢意見具有約束力。迄今為止,國際法院發表過的諮詢意見包括科索沃臨時自治機構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在被占領的巴勒斯坦領土修建隔離牆的法律後果、接納一國為聯合國會員國的權限、執行聯合國職務時所受損害的賠償、西南非(與納米比亞)和西撒哈拉的國際地位、國際行政法庭的判決、聯合國某些行動的經費、聯合國總部協定的適用、人權特別報告員的地位、威脅使用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