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的定義,文化產業指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一系列活動。[1]
文化產業的概念一直在不斷被修改,形成了「學院派」和「應用派」之分。學院派通常從「理論-意識形態」的角度來界定文化產業,應用學派則從社會經濟實踐中關注文化產業的市場性。加上文化產業在各國呈現的地域差異,其所涵蓋的範圍也隨著產業本身的發展越來越寬泛,有的國家將文化產業稱為「創意產業」(或是「內容產業」)和「核心版權產業」。
總的來說,西方「文化產業」概念通常包括:
- 「大眾文化」或「流行藝術」,如流行音樂、商業設計、電視劇等。
- 大眾傳播媒介。
- 把文化推向市場,不僅按照文化藝術的規律來生產,更要按照一般商品生產的模式來生產的產業模式。
- 與其他產業一樣,按資本運行邏輯生產,追求利潤最大化和資本增值。
- 一種造成當今世界文化存在方式、文化格局、文化觀念、文化生產方式、文化接受和消費方式、文化作用方式的的改變的文化現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