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汽車廢氣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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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汽車廢氣排放標準是歐盟國家為限制汽車廢氣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的危害而共同採用的汽車廢氣排放標準。當前對幾乎所有類型的車輛排放的氮氧化物(NOx)、碳氫化合物(HC)、一氧化碳(CO)和懸浮粒子(particulate matter;PM)都有限制,比如小轎車、卡車、火車、拖拉機和類似機器、駁船,但不包括海輪和飛機。對每一種車輛類型,汽車廢氣排放標準有所不同。
歐洲標準是由歐洲經濟委員會(ECE)的汽車廢氣排放法規和歐盟(EU)的汽車廢氣排放指令共同加以實現的。汽車廢氣排放法規由ECE參與國自願認可,排放指令是EEC或EU參與國強制實施的[1]。
在歐洲,汽車廢氣排放的標準一般每四年更新一次。在1992年實行了歐洲一號標準,從1996年開始實行了歐洲二號標準,從2000年開始,實行了歐洲三號標準,從2005年開始,實行了歐洲四號標準。相對於美國和日本的汽車廢氣排放標準來說,測試要求比較寬泛,因此,歐洲標準也是開發中國家大都沿用的汽車廢氣排放體系[2]。例如中國大陸於2001年實施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Ⅰ)》[3]等效於歐洲一號標準(EUI或EURO 1);2004年實施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4]等效於歐洲二號標準(EUII或EURO 2)[2];2007年實施的國III標準[5]相當於歐洲三號標準(EUIII或EURO 3)[6],2010年實施的國IV標準[5]相當於歐洲四號標準(EUIV或EURO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