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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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高等法院(法語:Parlement)是法國舊制度中的省級上訴法院。1789年,法國共有13座高等法院,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巴黎高等法院。英語單詞parliament便來源於法語單詞Parlement,但高等法院並非立法機構。每座高等法院都有十二名乃至更多的上訴法官,而全國共有1100多名上訴法官。高等法院是司法系統中的終審法院,且在許多事務上都有巨大的權力,尤其是在稅收方面。由國王頒布的敕令只有在高等法院正式認可並發布後才在各法院的司法轄區里具有法律效力。高等法院的成員被稱為法袍貴族(英語:Nobles of the Robe),他們買下或繼承官位,並獨立於國王。
從1770年開始,法國大法官(英語:Lord Chancellor of France)勒內·尼古拉·夏爾·奧古斯坦·德·莫普便試圖廢除巴黎高等法院以鞏固王權。但在1774年路易十五去世後,各地高等法院的權力就被路易十六恢復了。雖然高等法院是上層社會抵抗王權的專制主義和中央集權的先鋒,但它們主要還是為了自己的階級,即貴族階級的利益工作。英國歷史學家阿爾弗雷德·科貝恩(英語:Alfred Cobban)認為高等法院是法國大革命前所有改革的首要障礙,亦是法國王權最大的敵人。他總結道:
儘管巴黎高等法院在實際上不過是一個微小、自私、傲慢、貪贓枉法的寡頭統治集團,但它還是將自己視為,亦被公眾視為,法國憲法自由的守衛者。[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