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官委議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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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官委議員制度是作為澳門立法機關立法會的三種結構的組成部分之一,其制度中的立法會議員在澳門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前由澳門總督直接委任,回歸後則由澳門行政長官直接委任,另外兩種結構則為直選以及間選。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須「大部分由選舉產生」,意即澳門市民不能夠普選立法會全部議席,亦因此立法會內存在著佔有一定議席的官委議員,現時第六屆立法會則由14名直選議員、12名間選議員及7名官委議員共33名議員組成[參1][參2][參3]。
官委議員制度最初的設計原意是讓澳門總督以委任方式平衡立法會內華人與土生葡人的勢力、牽制立法會的權力和保障葡萄牙自身的利益。澳門回歸後,該制度在失去當初的設計原意下被保留,居於澳門整個政治體制的核心的行政長官得以利用該制度平衡立法會內各方勢力及組成結構,以維持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會互相配合的政治體制[參1];另一方面,由於立法會內21%議席的決定權掌握在行政長官手中,故代表民意的立法會在某程度上成為了行政長官的「立法局」;此外,官委議員慣常在重要議題上立在民意的對立面,對每一次針對政府施政的動議投反對票,故官委議員在民間也被稱為「保皇黨」[參4][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