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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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英語:Right to life)指的是活到終享天年、壽終正寢那一刻的權利,尤其指的是免於被包括政府在內的他人殺害的權利,不分性別、年齡、族群或其他因素,生命權在多數狀況下,都是世界上所有人生來不可分割的權利。關於生命權的爭議主要在道德層面,包括墮胎、死刑、警察合法殺人的限制和安樂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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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記於美國獨立宣言「生命權、自由權、追求幸福權」,也記於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雖說如此,但盡管在法律上,死人不像活人一樣,享有投票或婚姻等權利,但一些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爲了保護死人的權利,因此死人也有人權,不能認為死人沒有人權。[1]
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在墮胎的問題上,絕大部分的國家均有容許合法墮胎的法律,並被普遍認為這屬於女性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即使存在墮胎權的道德爭論,但現時普遍人們均認為女性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許可下應有合法墮胎的權利,而國際上對是否容許死刑和安樂死的法律問題存在爭議。天主教會的教義基於對人的生命權的捍衛,均反對墮胎、死刑和安樂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