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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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英語︰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4]),規範的縮寫為VCDR[5],是一項界定獨立國家間外交關係框架的國際條約。[6]條約目的是創建一套統一的外交規則,使外交官能夠在不擔心受到東道國脅迫或騷擾的情況下履行職責。[7]
Quick Facts 簽署日, 簽署地點 ...
簽署日 | 1961年4月18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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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奧地利維也納 |
生效日 | 1964年4月24日[2] |
生效條件 | 22國批准 |
簽署者 | 60[3] |
締約方 | 192[3](截至2018年10月)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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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構成了外交豁免權的法律基礎。該公約被廣泛地視為現代國際關係的基石[8],於1961年4月18日於聯合國外交往來與豁免權會議中採用[9],它被認為是聯合國起草的最成功的法律文書之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