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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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台灣外華語地區法律用語)或自白(中華民國(台灣)法律用語),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與案情相關的口頭陳述(供述)的簡稱,是刑事訴訟中證據的一種。犯罪嫌疑人承認犯罪事實的供述,對他人的犯罪事實進行的檢舉揭發以及說明無罪或罪輕的辯解都是口供的組成部分[1]。
口供在歷史上對於刑事訴訟相當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實踐中,曾認為口供是「證據之王」[2][3]。例如中國民間傳說的包青天辦案,總是以讓犯人在衙役謄寫為書面的口供上畫押,才能算是破案。歐洲中世紀的獵巫審判,極其刑求之能事,也是要從嫌犯口中逼出親口認罪,才能判刑;其理論是,若嫌犯真是被魔鬼附身的巫師,必須用極度的肉體痛苦把魔鬼逼出來、把此人淨化;若嫌犯不是巫師,則上帝會保佑他安然度過種種刑求[4];然而由於刑訊逼供可能導致的假自白問題,因此有了「自白法則」以減少自白出現問題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