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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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英語:standard form contract, contract of adhesion, leonine contract, take-it-or-leave-it contract, boilerplate contract)又稱為附合契約[註 1][1],於中國大陸稱格式合同,另有稱附和契約、定式契約、附從契約及標準契約或稱盟約等,指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契約之內容,並以此與不特定相對人訂定契約,不特定相對人在訂定契約時無法磋商契約之內容[2],提供定型化契約的一方處於要約人的地位,相對人則由承諾或拒絕要約之意思表示決定是否受契約拘束。
定型化契約有別於傳統上以個別磋商的契約訂定方式,其不變性可使契約多次使用,降低交易成本,於現今大量交易的社會,更顯示了定型化契約的重要性[3],然而,定型化契約很可能因契約利用人與相對人的理解不同而發生爭議。
定型化契約於不同國家常有不同的命名方式,如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稱「定型化契約」[4];中華人民共和國稱「格式條款」[5],也有稱定型化契約、定式契約、附合契約、附從契約、標準契約等;英國稱「標準契約條款」[註 2][6];法國稱「附合契約」[註 3][註 4][8][9];德國法上一般稱「一般交易條款」或「普通契約條款」[註 5][3];於日本則稱為「普通條款」[3];葡萄牙、澳門則稱為「加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