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國籍
同一個人在多個國家的公民身份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多重國籍,是指擁有一個以上的國籍的狀態。如果擁有兩個國籍,則稱為雙重國籍[1]。不同的國家對多重國籍的承認是不同的,有很多國家不承認多重國籍,也有的國家有限制的承認多重國籍,還有的國家承認政治家和公務員(高級官員、外交官、軍官、情報人員等)以外的人的多重國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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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重國籍的情況下,可能出現多個國家要求其履行公民對國家的義務(例如兵役),或者不知道允許哪個國家對其進行外交保護,這樣可能會引起混亂。為避免此類不便,1930年國際聯盟在海牙召集的編纂國際法的會議期間通過《關於國籍法衝突的若干問題的公約》(Convention on Certain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Laws)[3]。只有不到20個國家簽署這個條約。條約序言提出「無論何人應有國籍且應僅有一個國籍」(every person should have a nationality and should have one nationality only,「單一國籍原則」或「唯一國籍原則」[4]),對所有成員國而言符合「國際社會的普遍利益」(the general interes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承認「人類在這一領域內所應努力嚮往的理想是消滅一切無國籍及雙重國籍的現象」(the ideal towards which the efforts of humanity should be directed in this domain is the abolition of all cases both of statelessness and of double nationality)[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