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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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為中華民國中央法規之一,原由行政院交通部發布;在2006年《通訊傳播基本法》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分別於2004年1月7日及2004年11月9日通過立法並公布施行後,2006年2月22日起,由正式成立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簡稱「通傳會」)[1]承接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掌理事項,《電信法》中部分事務之主管機關改隸為通傳會[2],賡續因應台灣電信產業市場結構與技術發展之動態而調修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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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Telecommunications Universal Service Regulations, 施行日期 ...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Telecommunications Universal Service Regulation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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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2001年6月17日 |
修正次數 | 10 |
最新修正 | 2020年7月10日 |
法規類別 | |
母法 | 電信法 |
類 | 行政 |
部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目 | 通訊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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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改由通傳會主管。該辦法最主要目的為規範中華民國的電信業者,不得以成本虧損為由,對偏遠地區及特定用戶收取高額費用,以彌補其建設成本之支出。至於業者因此所衍生之虧損,可經由行政程序向電信主管機關報備提出有公信力之損失換算金額,並統由中央機關核發給予電信業者。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性質為行政立法,也是中華民國《電信法》的子法。除此,該辦法也是因應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競爭監管之六項原則主要內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