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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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註 1](法語:Convention Cadre des Nations Unies sur les Changements Climatiques,縮寫作CCNUCC;英語: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縮寫作UNFCCC或FCCC,中國大陸、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作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於1992年5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的一個國際公約,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有世界各國政府首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期間開放簽署。1994年3月21日,該公約生效[2][3]。
類型 | 多邊環境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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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完成日 | 1992年5月9日 (1992-05-09) |
簽署日 | 1992年6月4日-14日 1992年6月20日至1993年6月19日 |
簽署地點 | 巴西里約熱內盧 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 |
生效日 | 1994年3月21日 (1994-03-21) |
生效條件 | 自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交存之日後第90天起生效 |
簽署者 | 165國 |
締約方 | 197(截止至2019年)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 |
語言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CCNUCC/UNFCCC)》 |
該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根據本公約的各項有關規定,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擾動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遷、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永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
該公約沒有對個別締約方規定具體需承擔的義務,也未規定實施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說,該公約缺少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是,該公約規定可在後續從屬的議定書中設定強制排放限制。
UNFCCC也是負責支持該公約實施的聯合國秘書處的名稱,其辦公室位於德國波昂Haus Carstanjen。自2006年起,其領導為伊沃·德波爾(Yvo de Boer)。本秘書處,在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過會議和有關各項戰略的討論取得共識。
該公約締約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開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評估應對氣候變遷的進展。1997年,《京都議定書》達成,使溫室氣體控制或減排成為已開發國家的法律義務[4]。按照2007年通過的《峇里島路線圖》的規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十五屆會議誕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協議》。2015年12月12日由195國於在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中通過《巴黎協定》,取代京都議定書,冀望能共同遏阻全球暖化失控趨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