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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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学(阿拉伯语:فقه,羅馬化:Fiqh)是伊斯蘭教的法律法則,從阿拉伯語可音譯為斐格海、費格海[1]。與注重根源和被稱為沙里亞的伊斯蘭教法不同,教法學側重對敎法的參悟和理解,這門學科強調通過人們的理性思考來了解伊斯蘭教法的原理和規則。[2]
由於牽涉到人類的理性解讀,教法學體現了伊斯蘭教法的靈活運用,使之可以解決不同時空背景之下無經訓明文可依的具體問題,適應社會生活發展所需[3]。伊斯蘭教法學推演法律的方式是建基於二手法源來作出獨立的法律論證,被稱為伊智提哈德,這些二手法源包括伊制瑪爾(學者的普遍共識)、格雅斯(阿拉伯语:قياس (إسلام))(類比式論證)、伊斯提哈桑(法學家偏好的裁定)、伊斯提斯拉赫(考量公眾利益)、薩德艾德茲哈賴(杜絕法律上容許但可招致後患的行為)、伊斯提斯哈布(阿拉伯语:استصحاب)(假定狀況不變)及歐爾夫(阿拉伯语:عرف (إسلام))(慣例)[4]。
經過法學家多個世紀以來的評論和研究,法律詮釋五花八門,形成了不同的法學學派[5]。那些推演教法的學者被稱為穆智台希德,他們構建了伊斯蘭教法學的法則、原理、指引和理論,即是伊斯蘭法學原理[6]。